一、 实行化肥供应省长负责制。文件要求根据《财建〔2005〕231号紧急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化肥生产,稳定当前化肥市场,保护农民利益,实行化肥供应省长负责制。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本地区化肥的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
二、 建立健全化肥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建立省级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制度,保证市场供应,按照“动态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企业运作”的原则,确定省级储备肥规模为10万吨实物尿素;健全和完善省级调度化肥政策,及时平抑市场价格。文件明确规定,省级调度化肥资源由省供销合作社面向省内外化肥企业采购组织落实,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补贴预算和对企业补贴额的核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调度化肥规模的确定,省经委抓好国家对化肥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省物价局负责省级调度化肥采购和供应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中央救灾化肥指标和中央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储备量,以平衡省内资源。
三、 支持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体系建设。文件要求,农业、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抓出成效。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农民科学施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部门和基层农技服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向农民提供科学施肥服务;尽快推进“农业三站”体制改革,加快政府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方法,为农民提供测土配肥服务。为落实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铁道部、供销合作总社下发的《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紧急通知》(财建〔2005〕231号),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供销合作社、武汉铁路局等部门对《财建〔2005〕231号紧急通知》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各地。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四、 完善化肥价格政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继续加强化肥出厂价格监管,对尿素、磷酸二铵、氯化铵等化肥品种,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规定的中准价和上浮幅度执行,不得突破;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完善地产化肥出厂价格和化肥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政策,对地方生产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复合肥要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根据成本和供求情况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中准出厂价格和上浮幅度,在此之前,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形式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屡查屡犯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工商、质检、农业、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铁路运输企业要继续优先保证化肥铁路运输,继续执行化肥铁路运输优惠运价和暂免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政策。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化肥税收政策。对化肥出口征收季节性关税,自2005年6月1日至10月23日,对尿素征收30%的季节性暂定关税;调整现行尿素生产增值税政策,由目前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
六、 支持农资流通配送和连锁经营网络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资流通龙头企业连锁经营的发展和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加快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省商务厅要把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筹规划,并给予必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要把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信息来源:慧聪网化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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